出售不合格产品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一家服装店被罚
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则,构成了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现实。
已查明,当事人于2022年6月3日从广州市荔湾区邻家女孩服装厂购进“卷边牛仔直筒裤”摆放在店内出售,共购进2条,出售价215元/条,至我局立案时止已悉数出售。经核算,上述产品营出售卖货值金额算计430元,因为进货价和出售价是由厂家一致定价和结算,所以没办法核算出售赢利。上述的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述(NO.FZ2300032),所检项目的查验定论为:经抽样查验,样本的所检“产品使用说明(标识)、纤维含量”项目不符合GB/T5296.4-2012、GB/T29862-2013规范,判定为监督整体不合格。
当事人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则,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,并处645元罚款。